一、一般破壞婚姻第三者判幾年
破壞婚姻的第三者,如果明知對方有法定配偶,仍故意與有配偶者重婚的,就應當承擔重婚罪的刑事責任,具體按照犯罪情節,可以判處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不知道對方已經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就不能構成重婚罪,配偶一方只能向自己的配偶主張離婚損害賠償,或者追究有配偶者的刑事責任。要認定第三者構成重婚罪,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重婚罪的前一段婚姻屬於合法婚姻。即前婚是經過法定的登記手續,已經辦理了結婚證的婚姻。
2、重婚罪的後一段婚姻既可以是已經經過登記的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也就是説,後一段婚姻要不也領取了結婚證,要不就是雙方以夫妻名義形成了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的,可以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婚外情離婚取證注意什麼
收集離婚證據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收集證據,在離婚訴訟中,既是關鍵,又是難點。為使自己“離婚時不吃虧”或為防對方“離婚時佔便宜”,離婚當事人都必須收集到對自己有利且具有較強證明力的合法有效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根據證據的證明對象可以把證據分為:外遇過錯證據、共有財產證據、家庭暴力證據、賭博證據、吸毒證據、重婚證據及影響夫妻感情的其他證據等等。而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又可把證據分為以下幾種:
1.書證
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徵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情書日記、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夫妻雙方或一方形成的涉及婚姻問題的文件等證據。
2.物證
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
3.視聽資料
指以錄音或錄像、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圖像。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攝的照片、錄像、錄音等。
4.證人證言
是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如:配偶的不法行為被親友、同事、鄰居觀察到的所見所聞等。
5.當事人陳述
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如:當事人和法官的談話筆錄等。
6.鑑定結論
指鑑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後所做出的科學判斷結論。
7.勘驗筆錄
指勘驗人員在現場勘驗時所製作的筆錄。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時,報案後由公安人員勘驗的筆錄等。
婚外情離婚取證需要注意可以收集書證、物證、以及相關視聽資料作為證據。比如如果有可以證明有出軌方與其他方有不實關係的短信、郵件等,那麼都可以在訴訟的時候進行提交,相關視頻和音頻也可以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