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一方當事人提出離婚,但對方當事人因失蹤或下落不明不應訴、不出庭的訴訟日益多見,法院公告送達法律文書、以缺席判決方式審理此類案件的做法也越來越普遍。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裏有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法院可以判決雙方離婚。
也就是説,失蹤這個客觀事實,要走法律程序,才可以認定為失蹤,如果沒有通過宣告失蹤程序,只是聯繫不上對方,那法院就要慢慢的走送達程序,如果提供不了感情不和的證據,那第一次通常難以判決離婚。即便離婚了,因為對方不出庭,無法核實財產情況
,所以法院只處理離婚和子女撫養權問題,對於共同財產,不予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法院可以判決雙方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