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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過錯方認定條件是什麼?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2.85W

一、離婚過錯方認定條件是什麼?

離婚過錯方認定條件是什麼?

離婚過錯方認定條件,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了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了損害賠償的幾種情形。從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婚姻關係中的過錯,是一方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或通常的道德標準,或對另一方實施侵權、或不道德行為,導致另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損害的行為。這樣看來,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惡習等都應該屬於過錯。

二、重婚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1.與配偶登記結婚後,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實婚姻掛上了鈎。

離婚過錯方的認定是需要嚴格按照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不在上述範圍之內,如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婚外情等情況導致離婚的,這些是達不到過錯方標準的,所以是無法進行舉證判決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