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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一方重新確認債務可以嗎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2.91W

一、離婚後一方重新確認債務可以嗎

離婚後一方重新確認債務可以嗎

離婚後一方重新確認債務是可以的。按照《中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也就是説,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欠下的與共同生活無關或者依法約定為個人所負擔的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

二、離婚債務追訴期一般是多久?

離婚債務追訴期一般是2年。從訴訟時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條註明了還款日期,那麼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註明還款日期,則表明該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規定。

《合同法》第206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所以,債務履行期限不明確屬於履行期限未屆至的情形,債權人雖然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夫妻離婚的時候,關於財務的分配和債務的區分一直以來都是人們關注的熱點。在沒有經過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存在的債務,在本質上面是屬於個人債務,在離婚的時候是不能要求另一方進行償還的,因此在離婚的時候關於債務問題我們需要明確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