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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夫妻怎麼離婚 | 夫妻異地如何離婚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1.61W

一、夫妻異地如何離婚?

夫妻異地如何離婚 異地夫妻怎麼離婚

1、協議離婚。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

2、訴訟離婚。夫妻一方在外地,其中一方又不願意離婚,或願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方面未達成協議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有關規定,可區分不同情況向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

在這兩種情況下,需要哪些程序呢?

二、夫妻異地離婚有哪些程序?

1、協議離婚的程序。

1)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按地域進行管轄。當事人協議離婚的,應到原結婚登記機關或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記離婚。

2)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應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諸項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如查明僅為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或者夫妻雙方雖然都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3)離婚登記和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訴訟離婚的程序。

1)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説,由要求離婚的一方向不願意離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2)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況,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二是被勞動教養的人;三是被監禁的人。

3)按照《意見》第11條的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如果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此外,根據《意見》第12條的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向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向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起訴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證件:1、雙方的;2、離婚訴狀及其附件;3、與案件有關的證據;4、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或資料。

嚴格來講,我國時候不允許夫妻在異地進行協議離婚的,通常都是在異地進行訴訟離婚。而此時就需要確定起訴離婚的法院,上文已經為大家做出瞭解答。但要是夫妻本是就不是同一個地方的人,那麼在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協議離婚的,對於另一方來講也是算異地離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