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離婚後再婚登記需要的手續一般是:雙方的身份證、
户口本、離婚證或離婚調解書、判決書以及法院開具的生效證明。
當事人要到再婚當事人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
婚姻登記處提交再婚登記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
結婚證書。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
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