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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傳票送不到怎麼辦?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9.38K

起訴離婚傳票送不到怎麼辦?

在現代生活中,感情出現難以恢復的裂痕,就想結束婚姻。但是有時候一方又不願意離婚。這種情況只有通過提交離婚訴訟申請來解決,以結束這段婚姻。但是,起訴離婚傳票送不到怎麼辦?小編為您收集了以下相關內容,供您參考。

起訴離婚對方不接傳票怎麼辦?對方不接傳票,可以公告送達。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本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在法院規定的開庭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七十八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三條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四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一百三十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一百二十九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通過上述材料我們知道如果收到傳票一方拒絕出庭,法院會按照缺席進行判決。如果您還對起訴離婚中的傳票問題有其他疑問,請諮詢本站律師,來幫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