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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可不可以約定違約金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1.94W

離婚協議中,雙方對共有財產分割、共同債務和子女的撫養做約定,為了保證雙方能如實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往往選擇約定違約條款來制約對方,以求得離婚後協議的內容得以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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