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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了精神病能離婚嗎?

欄目: 結婚 / 發佈於: / 人氣:1.97W

一方有了精神病能離婚嗎?

一、一方有了精神病能離婚嗎?

是可以的;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主要有三種情形:

(1)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婚後久治不愈的;

(2)一方婚前患過精神病,但患者和親屬隱瞞其精神病史,婚後共同生活中又復發的;

(3)一方在婚後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離婚的。

對於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訴離婚的,如果確實屬於久治不愈,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判決准予離婚。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監護、生活、治療等問題。處理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必須注意一些程序性問題:首先,精神病人的訴訟能力和行為能力問題。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設置訴訟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親屬作代理人,夫妻之間作為第一監護人並不能作為離婚訴訟的代理人。而對於間歇性精神病人,不應該剝奪他們的訴訟權利,在其清醒時,應保障其處理自己婚姻事務的權利。

二、協議離婚的條件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協議離婚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當事人雙方必須有離婚的合意,即兩人自願達成離婚的意思表示一致;

3、協議離婚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作出適當的處理;

4、協議離婚時雙方必須對子女的撫養作出妥善安排;

5、離婚協議必須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強制性規定。

三、離婚的程序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五)、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是屬於公民所擁有的權利,但對於一方有精神病患者的在離婚的時候就要向相關的部門諮詢清楚,只要不能協議的都是以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不同的情況使用的方式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