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需要的手續有:一、户口證明;二、居民身份證;三、所在單位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四、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