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結婚證》丟失或損壞的:可以持以下證件到原登記機關所在的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補辦《夫妻關係證明書》,並填寫申請書。須持證件:1、本人身份證、户口本。2、結婚證丟失證明。3、查檔證明。【法律依據】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7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