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結婚登記條件:一、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二、男年滿二十二週歲,女年滿二十週歲;三、雙方均無配偶;四、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