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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離家出走多久算遺棄?

欄目: 家事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3.03W

一般離家出走多久算遺棄?

由於一些特殊的原因,導致家庭不和。這樣就會發生夫妻中的一方,採取離家出走的方式解決問題。但是離家出走之後,他的撫養義務就會得不到履行。這就會產生撫養不得當的問題,也就是和我們所熟知的遺棄相關聯。對此,就有人問一般離家出走多久算遺棄?

一、離家出走多久算遺棄?

1、遺棄,是指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撫養、贍養、扶養的另一方拒不履行義務。遺棄是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的,應該履行義務而不履行,致使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 對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人,應當予以嚴肅的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錯誤,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例如,對拒付撫養費、贍養費等情況可到人民法院告訴,判決強制執行。

2、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構成犯罪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負有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且情節惡劣的。

3、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

二、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相教育的義務;

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均與生父母與其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相同,但是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其生父母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藉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

一般離家出走多久算遺棄這樣的問題不是根據她離開家的時間來定罪的。因為遺棄罪的定罪是因為當事人沒有履行好自己的義務,並且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會被定為遺棄罪。如果離開家以後仍然履行相應的撫養義務,那就沒有構成犯罪。考慮這類的問題,我們應該考慮當事人的主觀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