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人們説的對子女有影響的案底,是指刑事違法記錄,一般行政違法記錄對子女影響不大。
如果父親也有刑事案底:孩子考大學時,如果報考軍事院校,警察院校等提前批次錄取的院校,會有影響;孩子找工作時,如果想報考公務員,或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會有影響。
有刑事案件的人無法從事的工作
1、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2、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檢察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4、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6、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三十三條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7、司法鑑定人員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鑑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8、公證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5修正)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9、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