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離婚異地是否能夠辦理
在遼寧、山東、廣東、重慶、四川能夠異地辦理離婚登記。
民政部5月19日宣佈,經國務院同意,6月1日開始,將在遼寧、山東、廣東、重慶、四川實施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在江蘇、河南、湖北武漢、陝西西安實施結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試點期限為2年。
若男女雙方均為非本地户籍的內地居民,且居住在上述試點地區,能夠憑一方居住證和雙方户口簿、身份證,在居住證發放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自行選擇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協議離婚一方不到場是否能夠離婚
協議離婚一方不到場,不能離。協議離婚要求雙方必須都到場。申請離婚登記後,冷靜期滿,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現在協議離婚有如下五個程序:
一、申請離婚。夫妻雙方帶上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簽署《離婚協議》,並在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辦公場所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初審。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初審,認為滿足離婚條件的,出具《離婚登記受理回執單》。
三、離婚冷靜期。受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男女雙方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均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雙方帶着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五、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後,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員按工作規範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能夠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三、分居六個月是否就能夠辦理離婚了
分居六個月能夠提出離婚,但是離婚與分居與否沒有必然的聯繫。
1、如果雙方能就離婚、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能夠雙方親自攜帶身份證;
户口本、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使不分居也能夠離婚。
2、如果雙方不能就以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想要離婚的一方能夠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審理認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會判決離婚。
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是判斷感情破裂的情況之一,除此之外還有以下情形: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能夠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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