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後的共同財產分割糾紛還可以向法院起訴嗎?
離婚後的共同財產分割糾紛可以向法院起訴,向法院起訴的條件是: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離婚後可以重新分割共同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1、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的,另一方可以在發現上述行為後兩年內請求再次分割財產;
2、對財產的分割約定反悔的,應當在離婚後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
4、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分割約定的,由於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勝訴後對方仍不履行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三、離婚後同財產分割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駁回起訴裁定,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起訴受理後
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4、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6、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7、達成調解協議
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制度並沒有規定過,離婚之後就不能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是離婚時沒有處理共同財產分割問題或者離婚後發現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等情形,關於財產分割糾紛,並不是以雙方是否離婚作為審查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