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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的見證人死了怎麼辦?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97W
立遺囑的見證人死了怎麼辦?

一、立遺囑的見證人死了怎麼辦?

立遺囑的見證人死了也是按照遺囑內容來發生繼承。遺囑是指人在自己死亡之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自己的身後財產進行相應的囑咐和囑託行為。我國的法律對這類行為予以承認。訂立遺囑時,只要符合相應的合法要件,那麼遺囑就是有效的,見證人是否健在原則上並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根據《民法典》繼承編中的規定,代書遺囑、打印遺囑、以錄音形式訂立的遺囑和口頭遺囑中必須要有見證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遺囑的有效要件是什麼?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訂立遺囑的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2、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民法典》繼承編中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其自己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的行為無效;

4、遺囑中不得剝奪既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5、遺囑中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涉及到遺囑繼承方面的一些問題,是需要嚴格按照我國《民法典》當中所規定的內容來進行處理的,比如説訂立遺囑的見證人是在一些特殊的遺囑成立的方式上能體現出來的。比如説口頭訂立遺囑或者是錄音遺囑,都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現場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