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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司法適用範圍是什麼?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46W

一、離婚冷靜期司法適用範圍是什麼?

離婚冷靜期司法適用範圍是什麼?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冷靜期適用的是協議離婚,並不適用訴訟離婚,申請離婚登記後,一方在30天內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撤銷離婚登記申請。

相關法律規定中,夫妻雙方感情不和選擇協議離婚的,可以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經過離婚冷靜期後夫妻雙方堅持離婚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離婚協議反悔怎麼處理?

1、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律適用。這種協議不同於一般的財產分割協議與身份關係有關,應優先適用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不能忽視的是,財產分割協議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達成的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基於這種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發生糾紛的,同樣應適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否則,婚姻法及相關法律中未對財產分割協議做出規定的部分,則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

2、離婚協議中財產協議的效力。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案例一中,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有的房屋贈與第三人(雙方當事人之子),現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經解除,該財產贈與協議生效,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協議的約定。

3、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協議反悔的處理。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協議雖然在形式上表現為贈與,但其與一般的贈與行為有着本質的區別。一般的贈與行為僅僅是一種單純的財產處分關係,應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離婚協議中的贈與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分割共同財產的一種方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銷權。

綜上所述,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到婚姻登記機關(民政局)辦理離婚時,政府的強制要求暫停延緩30天后再辦理離婚登記,法律規定中的離婚冷靜期僅適用的是協議離婚,並不適用訴訟離婚,申請離婚登記後,一方在30天內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撤銷離婚登記申請,為儘量避免“衝動離婚”特意在協議離婚程序設立冷靜期。這也是設立離婚冷靜期的根本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