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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離婚關於財產的分配是怎麼處理的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23W
公告離婚關於財產的分配是怎麼處理的

一、公告離婚關於財產的分配是怎麼處理的?

1、只審理判決離婚事宜,而對夫妻共同財產既不做審查,也不做判決。

2、只對財產進行簡單審查,主要是根據原告的陳述來確認,而不做具體核實,也不做分割處理。

3、對財產做出明確判決,對下落不明當事人所享有的部分作為費判給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

二、公告離婚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適用公告離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被告人下落不明必須是真實存在的法律事實。

被告人下落不明是指被告人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杳無音訊或者查無住址必須是客觀事實,而不是主觀臆斷,更不能是隱瞞真實情況的虛假情況。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訴訟請求時有義務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關於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材料。

2、被告人被宣告為失蹤人是適用公告離婚的前提。

只有夫妻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另一方才能公告離婚。被告人下落不明並不必然被依法宣告失蹤。

3、人民法院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要採用公告方式送達,並且要遵守法律關於公告期的規定。

由於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判決書時要用公告方式送達,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離婚有兩個公告期,無論是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向被告送達起訴書,還是人民法院在判決後向被告送達判決書,發佈公告的公告期都不能少於60天。對於出國後失蹤的被告人,公告的期限還要延長至6個月。

4、被宣告為失蹤人的配偶起訴離婚且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判決准予離婚,不用調解。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依據的不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是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客觀事實,所以無須調解。

5、人民法院准予離婚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而且不能被撤銷。

夫妻一方多年失蹤沒有任何的消息,而另一方有再婚的想法,但是未辦理離婚的手續,無法再與他人登記結婚,那麼可以通過公告離婚的方式來解除雙方的夫妻關係,但是法院只判決離婚,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不做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