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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狀返還婚前財產怎樣返還?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01W

一、離婚起訴狀返還婚前財產怎樣返還?

離婚起訴狀返還婚前財產怎樣返還?

個人婚前財產男女雙方離婚後可以向對方主張返回,要求對方返還使用的婚前財產。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前個人財產有哪些?

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如工資,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如繼承的房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如鑽戒等高價值的飾品;

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如尚未發表的文章;

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如婚前財產的書面協議,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三、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怎樣的?

第一、男女平等原則。

在一個家庭中,夫妻兩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區別的,男方經濟收入高於女方的情況較多。但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女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給其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任何一方對共同財產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權利。

第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保證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

法律更為注重保護子女的權益,這是由於父母的離婚會給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學習帶來一定的影響,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長,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以照顧子女的實際需要。這一原則意味着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視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需的照顧。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在離婚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第四、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要求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係,確定其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離婚不僅終止了婚姻關係,還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員的利益,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在公平的前提下進行分割。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

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民法典》規定了約定的形式、範圍及對第三人的效力,這有利於滿足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因各種原因的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的需要,體現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財產權利,有利於減少家庭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經濟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在照顧的程度上,應根據有過錯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財產的實際情況由法官酌定,“照顧”只應向無過錯一方作適當的傾斜,不能顯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響有過錯一方的基本生活。

雙方在離婚時對於婚姻的共同財產會做出協商確定分割,如果經過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那不管怎麼分割都是可以的。但如果是沒有達成共同的意見,向法院發起起訴,通常是會按照婚前的個人財產不進行分割,分割的都是共同財產,並且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則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