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遺產繼承案訴狀如何寫
原告: ,女, 族, 年 月 日生,住 市 區 路 號院 號樓 號。電話
被告: ,男, 族, 年 月 日生,住 市 區 路 號院 號樓 號。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之父 死亡後所遺留的遺產(房屋一套價值 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系親 ,其父 去世後所留房產一套,位於 區 街 號院 號樓 單元 號,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產權證號: ,登記號: ,丘(地)號: ,房產所有權人 。
原、被告因該房屋繼承問題發生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公判。
此致
市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二、遺產繼承糾紛怎麼解決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後,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願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後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羣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為依據,通過説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遺產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是會按照繼承順序進行繼承的。一般情況下來説,同一繼承位的所有繼承人分取的遺產應該是同等份的。不過具體的分割還是要繼承人們進行協議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