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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一年離婚彩禮未領證可以要求退還嗎?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5W

結婚一年離婚彩禮未領證可以要求退還嗎?

一、結婚一年離婚彩禮未領證可以要求退還嗎?

在沒有結婚證的情況下離婚的話理論上是可以要求退回彩禮的,因為最新司法解釋當中規定的,不辦理結婚登記或辦了結婚登記以後不在一起生活的,諸如此類的情形都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另外,這種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在法律上是認定為同居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結婚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雖然沒有概括應當返還結婚彩禮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條件下,收受的結婚彩禮應當返還。

二、彩禮返還的比例是多少?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我國《民法典》,並未對婚約及彩禮的給付標準作出規定,都只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的風俗習慣中,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在農村尤盛。一旦婚約解除,便引發糾紛。這種基於婚約所發生的財產流轉關係在婚約存續期間,當然不發生返還問題;一旦婚約解除,此財產流轉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礎,接受彩禮的一方就應當返還其所接受的彩禮。

到現在為止只辦結婚典禮不領結婚證的現象肯定也存在着,因為男方支付彩禮的目的就是締結婚姻關係,而締結婚姻關係的標誌只能是結婚證。所以,這種情況下要求退回彩禮的話,法院也有可能會支持的。不過沒有結婚證,也不存在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