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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如何撤銷婚姻登記?

欄目: 婚姻登記 / 發佈於: / 人氣:2.87W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但在我國少數經濟落後、地處偏遠、信息閉塞的區域,還有極少數買賣婚姻、包辦婚姻,甚至是逼婚的情況存在,個別地方傳統封建思想嚴重,法律意識極度缺乏,違法婚姻的事實依然存在,對女性身心和精神造成極大傷害,那麼,如何撤銷婚姻登記呢?

按規定如何撤銷婚姻登記?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婚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構成脅迫須具有下列要件:

1、須有脅迫的故意。即行為人有通過脅迫行為使受脅迫人產生恐懼心理,並基於恐懼心理而被迫同意結婚的故意。

2、須有脅迫行為。即行為人實施了以對受脅迫人及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的不法行為。脅迫行為的實施人可以是婚姻當事人,也可以是與其有關的第三人;受脅迫者可以是婚姻當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親屬。

3、須受脅迫人同意結婚與脅迫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即受脅迫人之所以做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是因為脅迫行為致使其產生恐懼心理而為。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由於可撤銷婚姻的原因屬於妨礙婚姻當事人結婚自由權的情形,為尊重當事人的意志,撤銷權人應限於當事人本人為妥,其他第三人不得對該婚姻主張撤銷,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職權主動宣佈撤銷婚姻。

二、怎樣撤銷婚姻登記

撤銷婚姻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

1、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3)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4)當事人提供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2、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履行的程序

(1)查驗上述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註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係。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3)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婚姻登記處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關於如何撤銷婚姻登記的問題,首先要確認婚姻關係的建立於脅迫行為有着直接因果關係,其次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和法院申請撤銷,但撤銷權人只能是被脅迫者本人,且必須在被脅迫時起或被脅迫者恢復自由起一年內提出撤銷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