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彩禮返還問題,我國婚姻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但登記結婚以後要求退還彩禮的,必須是以離婚為前提,不離婚,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現實當中,女方拿到彩禮後,通常會用於共同消費,比較用於辦理婚宴,蜜月旅行等,因為這些共同開支的項目,離婚時,已經花費的部分,法院通常會考慮離婚原因,過錯情況等,對已經花費的部分予以扣除,判決適當返還。並不會一刀切的全部返還。當然,女方必須提供相關證據,如果沒有保存相關證據,開庭時對方又不認可,那就要吃虧了。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