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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過户要多少費用?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4.76K

夫妻共同財產過户要多少費用?

一、夫妻共同財產過户要多少費用?

按房產買賣手續辦理,以房屋評估費·登記費·印花税,每一種税費的繳納數目是:房屋市場價值1%至3%的契税(具體數目依房屋面積而定)。

房屋建築面積乘以6元單價;房屋評估價值0.5%的評估費;80元的登記費;房屋市場價值0.05%的印花税。

房屋產權沒有達到五年就要辦理過户手續,就可以按照贈與手續辦理,到房產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和夫妻關係證明,就可以辦理過户手續。

贈與的房屋也視為房產交易的一種,所以也有税費,繳納契税的額度與正常房產買賣是一樣的比例,再加上公證費用,就是本次過户的費用。

二、定義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婚姻法中明確的規定了,夫妻雙方的收入都是屬於共同財產,那麼在處置和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時也是需要遵循配偶的一年,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後出現了感情問題後,雙方也是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那麼在離婚時也是需要將共同財產以及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平均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