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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後財產可以被執行嗎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2.91W

離婚協議後財產可以被執行嗎

一、離婚協議後財產可以被執行嗎

根據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能夠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僅限於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而離婚協議書並不在此列,因此,不屬於可由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分割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的規定,只有雙方在真實自願的基礎上同意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已經作出符合法律原則的處分的情況下,才准予登記離婚。因此經登記部門登記協議離婚的,一般不會發生要求執行的問題,至於個別婚姻當事人,因急於離婚而達成離婚協議,致離婚後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反悔,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也就是説,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離婚協議,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據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只能向法院起訴。

二、離婚判決如何申請強制執行

(一)離婚案件在哪裏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訴訟離婚已經生效併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 裁定,由離婚案件的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協議離婚已經生效的離婚協議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二)離婚判決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限, 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的為六個月。

(三)執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 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 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1、 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2、 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 動能力的;

綜上所述,在離婚以後一般會先按照離婚協議中的約定來執行離婚財產的分割,但是個人是並不具有強制執行裏的,如果一方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當中的內容的,那麼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來強制執行約定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