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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關係分割財產確認的規定有哪些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1.61W

解除同居關係分割財產確認的規定有哪些

解除同居關係分割財產確認的規定有哪些 第2張

一般來説,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

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

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非法同居關係自始無效,同居期間財產分割與離婚時是有不同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非法同居雙方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如雙方沒有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夫妻有互相扶養等義務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等權利。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對於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應根據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判決。  相關離婚財產的法律法規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解除同居關係肯定會涉及一定的共同財產,所以自己要注意其中的法律規定儘量減少自己法律程序上操作的失誤,因為同居關係的確認是共同財產認定的基礎,因此自己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中需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進行同居關係的合法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