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離婚後財產糾紛法律法規是什麼?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2.75W

一、離婚後財產糾紛法律法規是什麼?

離婚後財產糾紛法律法規是什麼?

離婚後財產糾紛法律法規是婚姻法還有就是民法通則以及具體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等,而涉及到一些財務方面的糾紛的時候,完全是不需要擔心的,法院所做出的判決肯定是非常公平公正的,即使是有什麼不滿意的話,你可以再次的進行訴訟。離婚後財產糾紛涉及的法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最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等。

二、其他拓展內容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作者按:我認為此規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財產為5,另一方財產為3,差額應為2,財產為5的一方給對方2,財產少的一方變為5,財產多的一方變為3,是又不公平了。這是立法者的一個失誤,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慮,必有一失 )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條與該解釋衝突,所以不再適用)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我們所進行的一些民事訴訟方面的活動,最終法院所做出來的判決都是由相關法條依據的,因此是完全不必要擔心相關的法院會進行偏袒,從而做出一個不公平的離婚財產分割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