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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財產分割前離異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2.61W
繼承人財產分割前離異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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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前部分繼承人死亡如何分割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適用轉繼承製度。被繼承人死亡時,必須是生存的繼承人才有繼承權利能力,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但是在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對遺產的權利是體現在應繼承的分額上,而不是體現在對具體遺產的所有權上,這時如果繼承人死亡,因其已無權利能力,自然不能直接承受遺產。對其遺產的份額由何人承受就成了一個法律需要回答的問題,這就是繼承法上的轉繼承問題。轉繼承在許多國家的立法上都有規定,我國繼承法沒有明文規定轉繼承,但在現實中存在這種現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也確認了轉繼承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規定:“繼承開始以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這一司法解釋,是我國承認和保護轉繼承權的法律依據。

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實際接受遺產的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稱為轉繼承人。轉繼承的性質是繼承遺產權利的轉移,所以轉繼承又稱之為再繼承或者第二次繼承,轉繼承有以下幾個特徵。

(1)轉繼承權必須是在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後,分割財產以前死亡方才產生。如果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則為代位繼承了;

(2)轉繼承人的份額僅以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份額為限;

(3)如果已死亡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後,財產分割後才明確表示放棄遺產,那麼就不存在轉繼承的問題;

(4)轉繼承不僅存在於法定繼承中,而且存在於遺囑繼承之中。 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後,財產分割以前死亡的,他的法定繼承人同樣可轉繼承遺囑繼承人的那份該繼承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