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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共有財產變更文件如何辦理?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1.6W

夫妻之間共有財產變更文件如何辦理?

一、夫妻之間共有財產變更文件如何辦理?

房產在夫妻婚姻存續期內,如已出房產證,房產證上是一方名字,另一方可以到房管局直接辦理增名手續,費用一百多。 除上面情況外,任何的增名、更名、改名手續,都相當於將房產全部或部分買賣或贈予給別人。按相關買賣或贈予的手續繳納相關國家規定的税費。 按上面説的,夫妻共有房產,需夫妻雙方去辦理過户手續,雙方本人都要親自到場。那就不存在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下過户給別人了。 除非一方能騙另一方去公證處辦理一份全權委託一方去買賣過户房產的全權委託書。到公證處辦理全權委託書也要夫妻雙方本人親自到場簽名的。 如果房產證是單個人名字,就有可能單個人去賣掉房產。

二、財產特徵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説,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裏,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如果夫妻在婚後出現了感情問題後,是可以通過與對方進行協商來辦理離婚手續的,那麼辦理離婚時時可以通過訴訟離婚或者協議離婚兩種方式,同時在辦理離婚時也是可以將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如果雙方產生了糾紛時也是可以通過訴訟或者協商的方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