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的財產是看銀行卡存款嗎?
要看這個存款的來源,如果是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或者是婚前的存款,那就是個人財產,否則是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如下:
1、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四、法院處理夫妻存款的範圍,
1、僅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存款。對於其他人名下的財產,法院無法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比如,女方訴稱,男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男方之母的名義存款若干,並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銀行開户賬號,因該訴求涉及第三人的權益,
2、因此,法院不會在此案中受理涉及第三人權益的訴訟請求。法院會告之女方另案提起確認財產權之訴,但一般不會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女方的訴訟請求。對於你們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若你要求分割,這些存款可能會在你們的離婚案件中進行處理
3、以下幾個因素可能會影響到處理結果,看帳號登記在誰的名下。法院處理銀行存款的範圍一般僅限於你們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存款,對於其他人名下的,在離婚案件中一般不予處理。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存款,看帳號登記在誰的名下,其他人名下的存款,一般不予處理,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雙方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歸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