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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上無共同財產實際有怎麼辦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3.06W

離婚協議上無共同財產實際有怎麼辦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一、離婚協議上無共同財產實際有怎麼辦?

可以補充協議,補充不成,由於協議書上寫無夫妻共同財產,您需要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實行財產共同制,除非有書面約定,否則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掙的錢都歸夫妻共同所有,不分彼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離婚協議的效力

關於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離婚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或者更具體説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離婚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筆者認為這兩種觀點都有失偏頗。第一種觀點沒有現行法上的依據。《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條例》第 11條第1款第3項儘管將離婚協議書作為向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且該條例第13條規定對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並詢問,但這些規定均沒有直接規定離婚協議須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手續或者自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此為反駁理由一。

反駁理由二是,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説對於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依當然解釋法,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協議中的財產條款當然在當事人間發生法律效力自不待言。

另外,“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即對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的變更或者撤銷作了規定。由此可以這樣説,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與民商合同沒有區別,在法律適用也並無二致。

特殊性可能主要體現在即“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反駁理由三是,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及審判實踐,對於子女撫養、撫養費的支付及探視權的行使等內容也是以當事人的約定為生效的條件,並不以婚姻登記機關批准為生效條件。第二種觀點則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如上據述,該主張關於離婚協議中的財產條款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觀點有現行法的依據,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對於自願離婚的條款只有當事人自願尚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待婚姻登記機關發給登記證之日起方能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除非當事人在離婚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或者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則離婚協議自上述約定成就方能發生法律效力外,如果離婚協議的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則離婚協議中的自願離婚條款自取得離婚證之日起生效,而關於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則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行生效,不以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或者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為生效要件。

在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協議中涉及婚姻關係的處置問題作為一個可參考的因素在裁判過程中予以考慮。

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都會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在離婚協議書上都會有財產分割説明,但是有的離婚協議書上沒有分割共同財產,實際上卻有共同財產,這種情況就需要雙方重新商定財產分割問題了,如果商定不成功,這時候就可以提起上訴讓法律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