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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股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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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股權分割
一般而言,法律會根據公司的出資情況,採用不同的分割方法。我國法律以公司的出資情況,將公司分為個人獨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個人獨資企業的股權?
以一方名義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如果資金來源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經營或者所得收益主要用於家庭生活的公司財產一般會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
如果一方持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優先購買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