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婚前買車歸誰? | 新婚姻法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2.91W

新婚姻法 婚前買車歸誰?


婚姻法是新中國成立後頒佈的第一條法律,由此可見婚姻法在我國的適用範圍之廣、適用需求之大,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係、父母和子女的關係,離婚時的子女撫養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也在婚姻法中有規定,新婚姻法對原來的婚姻法有所補充,新婚姻法 婚前買車歸誰?


一、新婚姻法 婚前買車歸誰?

婚前一方買車,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前買車,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結婚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車子仍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除非有車的一方自願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買車應屬於個人財產,如果買車的一方自願將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判決時才能將其判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規定了只有在婚姻存續期間得到的財產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如果沒有特殊説明,婚前買車是個人財產,應該歸買車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