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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房離婚的要怎麼進行分割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3.04W

福利房離婚的要怎麼進行分割

福利房一般都是因為當事人具備一些特定的情形,單位或政府才會分配給他,這裏面就有可能要求以夫妻名義來申請獲得福利房。那如果日後夫妻要離婚的話,這個福利房離婚的時候要怎麼分才可以?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福利房離婚的要怎麼進行分割

1、如果拆遷的房屋系私房,那麼拆遷安置中的房屋補償款就是原私有房屋的轉化形式,仍然屬於原房屋的產權人所有,但是對於其他形式的補貼或者費用,比如速遷費、過渡費、獎勵費、早簽約獎等屬於補貼性質,按照規定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拆遷款系基於拆遷人是同住人身份而獲得的補償安置款,其性質上應當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補償,並非婚前個人財產的轉化形式,因此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拆遷款如何分割,主要看公有住房是否雙方均有權居住和使用,如果是的話,那麼該部分動遷款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該公有住房按照規定一方無權居住,那麼該方也無權要求分割動遷款。

二、婚前房屋婚後拆遷房如何分割

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後進行拆遷所得安置房屋均應屬於原所有人個人所有。該安置房雖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但其實是該所有人個人房屋產權的權利轉換形式。因此,應屬於原所有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由原所有人享有,不作分割。

但如果在拆遷時,拆遷部門對被拆遷房屋產權置換形式進行補償的房屋超出原房屋面積,則應根據超出的面積的性質進行認定:

1、如果超出面積是對原住房的等值補償(即一物換一物,無需補貼),則該安置房應是原所有人的個人財產;

2、如果超出面積要求原所有人購買,而且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不能全部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而應作為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收益即增值部分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對房產的分割一般都是很重要的,同時也有很多夫妻在這方面產生糾紛。自然,不管是哪一方都想為自己爭奪房產,但房產只有一套也就主動有一方是不能獲得房屋所有權的。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知識,可以通過本站法律諮詢平台諮詢這方面的律師,本站的專業律師會幫助您解決相關問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