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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十二年離婚財產是平分麼?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2.33W

結婚十二年離婚財產是平分麼?

結婚十二年離婚財產是平分麼?

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不參與分割,婚後財產歸雙方共有,均分,但有過錯一方應當不分或者少分財產, 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 ,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後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②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目前,我國離婚的方式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採取協議離婚的夫妻會對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的意見,一般分割原則的都是均分,如果婚姻中存在過錯方理應向對方進行一定的賠償,即便是採取訴訟離婚的方式,法院在判決時也會酌情考慮無過錯方,或者子女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