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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鬧離婚爭財產怎樣解決?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2.45W

一、再婚鬧離婚爭財產怎樣解決

再婚鬧離婚爭財產怎樣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説,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對家庭的財產,如果能夠確定為一方婚前所有,一般皆歸其本人所有,這也是對婚前財產進行分割的基本原則。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許多財產的性質並不能明確劃分。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婚前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而該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指出,“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層面,本案的贈與關係已經成立,郭某確實無權收回。一方面,《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物權法》第十四條也指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正因為郭某主動贈與,且已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決定了從該日起,贈與便已生效。另一方面,《合同法》規定,當受贈人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時,贈與人才有權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為了證明對配偶的感情而處分財產,也應當謹慎考慮、理性判斷,以免自設障礙,畢竟“財產收買”並非萬能。

再婚家庭的結合已經讓眾人覺得非常難得,但在面對離婚卻又是一次打擊,所以離婚最後都會演變成財產的爭奪,不管是不是自己的一份,只要自己的一部分不被別人搶走,其他都不是很重要,所以再婚人士需要好好管理自己的財產問題。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户”等等。

三、夫妻財產分割的注意事項

夫妻雙方打算結束婚姻關係時,就應該馬上考慮離婚財產處理的問題,如果等到離婚訴訟判決後,再申請分割合法所得財產的難度就會大大增大。好聚好散,夫妻雙方和平協商,在離婚前商量好財產處置方案,才是最理智的做法。

在以往的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協議中大多會出現三種無用約定,絕大部分夫妻處理共同財產時都會陷入以下誤區,從而影響財產分割的結果:

第一,財產歸子女。實際上,這些財產仍然由父母掌控,從法律上看贈予沒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認定無效。

第二,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所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第三、誰提離婚誰無財產。“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户”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等同於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