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通過法院解除同居關係,法院是不受理的,法院只受理因事實婚姻存續期間涉及的財產分割問題和子女撫養問題。那麼,事實婚姻離婚財產怎麼處理呢?
一、事實婚姻的共同財產處理
(一)實物分割
在不影響共同財產適用價值前提下,對財產進行實際分割,如糧食、現金等財產分割。
(二)價金分割
將共同財產變賣,對變賣所得價金予以分割。一般共同所有的財產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後其使用價值將會降低或者消失的情況下,才進行價金分割,如一輛車、一幅珍貴的美術作品等財產。
(三)價格補償
對於不能進行實物分割,而夫妻一方願意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作價,取得共有財產,而另一方獲得相當於一半價格的補償,取得價金。如夫妻共有的汽車,一方願意今後長期使用,那麼就不必變賣,而由這一方所取得汽車並給對方相應的補償。
二、事實婚姻的共同財產處理原則
(一)照顧婦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二)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三)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四)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優先於法定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