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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都有哪些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2.73W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都有哪些

在對離婚財產進行分割的時候,如果離婚夫妻之間已經產生了爭議的話,肯定就不能協議離婚,但此時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法官在對財產做出處理的時候,就有一定的原則。那到底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都有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都有哪些

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依照我國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時,應當堅持貫徹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財產權利平等是男女平等的一項重要內容。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因此,離婚時享有平等的財產分割權。對共同債務,則有平等的清償義務。不能將財產只判給一方,而不分給有過錯的另一方;不允許以多佔有財產作為離婚的交換條件;更不允許財產在誰手中即歸誰。

(二)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分割權,並不意味着分割共同財產時一律平均分配。要注意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這是由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地位還相對較低的狀況所決定的,是對男女平等原則的重要補充。

(三)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分割共同財產時,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屬於一方使用或經營的生產資料,應儘可能地分給使用或經營的一方,對另一方可分給其他財產或作價補償。對各種生活資料,也要考慮雙方及子女的需要,實事求是地合理分割。不宜分割的,應根據財產的來源和實際需要,予以合理調整和作價處理。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所謂過錯,是指一方虐待、遺棄或傷害配偶的行為,有第三者或重婚的行為,因生女孩而製造矛盾導致感情破裂的行為等。因一方有過錯引起的離婚案件,處理時,不僅要分清是非,對有過錯一方給予應得的處分或依法制裁,而且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對無過錯一方應給照顧。

(五)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分割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借分割共同財產之機將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據為已有的,必須如數返還;情節嚴重的,應依法制裁。對與他人合夥的財產,應先析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份割,然後再進行分割。

二、離婚時夫妻股權如何分割

離婚時公司股權分割方法如下:

(一)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認為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分割時應為均分股份。

2、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願意持股,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不願持股方,將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東加入。

4、夫妻都不願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拍賣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後的資產,並註銷公司。

(二)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

夫妻間直接轉讓股權: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協商一致的,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夫妻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作價補償,股權在夫妻間不發生轉移:

1、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於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的形式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分割夫妻在公司內的共同財產,需要公司的全部淨資產及債權、債務的清算,評估公司的淨資產。

3、如果夫妻不能協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預付評估費用,或雙方各付一半評估費用。在訴訟過程中,雙方都不願意出評估費的,法院對這部分共同財產不予分割。

夫妻一方或雙方以共同財產入股時,作為隱名股東的: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將共同財產以第三人的名義出資,夫妻雙方是隱名的實際股東的,並和第三人簽訂隱名出資協議的,該部分資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

(三)出資比例不能視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

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和他人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可能登記為夫妻中的一人,也可能為夫妻二人,夫妻間的股權比例設置往往帶有隨意性,只是從形式上的約定,並不反映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實際分配。除非夫妻另有書面明確約定該註冊股份歸誰所有,否則只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推定為夫妻各一半的股份。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一般只有在訴訟離婚中,才會涉及到財產分割原則,如果是協議分割離婚財產的話,則就沒有這麼多顧慮。只要雙方能夠協商一致,那即使約定一方淨身出户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