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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員工也會判刑嗎

欄目: 環境行政處罰 / 發佈於: / 人氣:2.55W

一、污染環境罪員工也會判刑嗎

污染環境罪員工也會判刑嗎

如果一個公司違反法律的規定,觸犯污染緩刑罪,其犯罪處罰都是由直接責任人進行承擔的,一般的員工是不會判刑的。另外污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要看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後果是否嚴重來判定,如果後果嚴重時,那麼判刑罰是難免的。

二、污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散以及消除污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三、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放射性廢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放射性廢水是指放射性核素含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液體廢棄物。主要包括核燃料前處理(如鈾礦開採、水冶、精煉,核燃料製造等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核燃料後處理第一循環產生的廢液,原子能發電站,應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研究機構、醫院、工廠等排出的廢水。放射性廢氣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氣體廢棄物。由於在原子能工業的生產中或核設施運行中,隨着不同的工藝過程均有不同性質的含有核素的排氣產生。諸如鈾礦山和鈾水冶廠會產生來自礦井的含有氡、釷、錒射氣及其子體的氣溶膠;核反應堆中產生的氣體在後處理廠進行處理時釋放的廢氣中含有氬、氪、氙等放射性核素、射碘蒸汽、氚以及二氧化碳形式存在的碳-14等;此外,還有大量的放射性氣溶膠;核企業的各生產車間、設備室、熱室及手套箱等地,均有放射性氣體排出。放射性固體廢物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固體廢棄物。主要包括從含鈾礦石提取鈾的過程中產生的廢礦渣;鈾精製廠、燃料元件加工廠、反應堆、核燃料後處理廠以及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研究、醫療等單位排出的沾有人工或天然放射性物質的各種器物,放射性廢液經濃縮、固化處理形成的固體廢棄物。

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亦稱傳染性廢物)是指帶有病菌、病毒等病原體的廢物。其中傳染性是指由致病性的各種病原體引起的可在適宜傳播途徑下對人羣有傳播可能的感染。《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對傳染病作了規定。

所謂病原體亦稱病原物或病原生物,是指能引起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蟲的統稱。主要包括病菌、寄生蟲和病毒三類。由上述之傳染病病原體而產生的廢物,如污水、污物、糞便等皆屬於含傳染病病原體之廢物。

有毒物質是對機體發生化學或物理化學的作用,因而損害機體,引起功能障礙、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質。有毒物質可分為無機毒物和有機毒物兩大類。如汞、鉛、砷、鎘、鉻、氟等屬於無機毒物,其中有許多能在生物體中富集積累。有機毒物如酚、氰、有機氯、有機磷、有機汞、乙烯等。

其他危險廢物則是指上述列舉之外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根據我國加入的《巴塞爾公約》,其他危險廢物主要是指從住家蒐集的廢物和從焚化住家廢物產生的殘餘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和大氣排放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1、實施本罪必須違反國家規定。

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以及國務院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行政措施、發佈的決定或命令。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護條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等一系列專門法規。

2、實施排放、傾倒和處置行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種危險廢物排入土地、水體、大氣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倒出等,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土地、水體、大氣傾卸危險廢物的行為;處置是指以焚燒、填埋或其他改變危險廢物屬性的方式處理危險廢物或者將其置於特定場所或者設施並不再取回的行為。

3、嚴重污染環境

刑法修正案八已對本條做了修訂。並不要求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只要嚴重污染環境就可成立此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刑法修正案八》中對於原有規定作出修改,本罪從結果犯演變至行為犯,從過錯責任原則到帶有嚴格責任性質的過錯推定原則,從過失犯到承認存在間接故意的主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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