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合同簽字或蓋章生效的法律條文,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五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五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