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合同效力中止的定義及其種類有哪些

欄目: 合同效力 / 發佈於: / 人氣:1.47W

一、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中止的定義及其種類有哪些

合同終止:即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的發生,使合同所設定的權利義務在客觀上已不再存在。也就是,合同權利和義務的終止,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保險合同的效力終止是指保險合同成立後,因法定的或約定的事由發生,使合同確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再繼續,法律效力完全消滅的事實。終止是保險合同發展的最終結果。

對於投保人來説,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但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除非發現投保方有違法或違約行為。但是對於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二、合同效力中止有哪些

1、自然終止

自然終止是指因保險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這是保險合同終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因保險人完全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而終止

這一情況是指保險人已經履行賠償或給付全部保險金義務後,如無特別約定,保險合同即告終止,即使保險期限尚未屆滿,合同也告終止。

因合同主體行使合同終止權而終止

這一情況是指合同主體在合同履行期間,遇有某種特定情況,行使終止合同的權利而使合同終止,而無須徵得對方的同意。

因保險標的全部滅失而終止

這一情況是指由於非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滅失,保險標的實際已不存在,保險合同自然終止。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因疾病而死亡,就屬於這種情況。

2、因解除而終止解除終止

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尚未屆滿前,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約定解除原有的法律關係,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約定解除、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決解除。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合同效力中止的相關的法律知識,主要包括它的定義和分類以及每一類的特徵等等,希望通過上面的介紹,大家可以分清楚自然終止、因保險人完全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而終止、因合同主體行使合同終止權而終止、因保險標的全部滅失而終止以及因解除而終止解除終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