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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當事人合同不打款是否違約?

欄目: 合同違約 / 發佈於: / 人氣:6.44K

一、一方當事人合同不打款是否違約

一方當事人合同不打款是否違約?

雙方當事人對打款是有時間約定的,一方當事人未打款的,應當構成違約,未約定打款時間的,就不算違約,對方履行合同義務後,當事人應當打款,當事人還是不打款的,構成違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約定付款時間的,一方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付款的,應當構成違約。沒有約定付款時間的,不付款就不算違約,在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後,當事人應當付款,當事人不打款的,這個時候就構成違約了。

二、違約責任的約定

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可以約定違約責任,雙方當事人可以這樣約定違約責任:

1、雙方當事人可以這樣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雙方當事人還可以約定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綜上所述,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後,一方當事人不打款的,該行為是否構成違約,應當根據合同的情況確定。雙方有約定打款時間的,一方在約定的時間內沒有打款的,應當構成違約,未約定打款時間的,不算違約,但對方履行合同後,還是不打款的,就構成違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