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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不成立的補充協議還有效嗎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3.15W

一、主合同不成立的補充協議還有效嗎

主合同不成立的補充協議還有效嗎

主合同無效,補充協議內容可獨 立履行的,補充協議有效;不能獨 立履行的,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二、主合同與補充合同的關係

在現實合同管理過程中,有的合同承辦人員往往在同一時間內,既擬訂了主合同文本,又同時擬訂了補充合同文本,即在雙方磋商談判後的第一時間內既要簽訂主合同,同時還要簽訂補充合同。有的合同承辦人員一是對補充合同在合同管理過程中的作用認識不清,二是對主合同與補充合同的關係認識不清,三是合同作假的成份居多,即所謂的“對縫合同”。

(1)主合同與補充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本來在民法典中並沒有“主合同”和“補充合同”的專用術語,但因為在現實合同管理實踐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這種補充合同的現象,為了區別於補充合同的稱呼,所以,將雙方在第一時間內簽訂的合同稱之為主合同,而在其後雙方以主合同為基礎,另外協商而達成的協議稱之為補充合同。所謂主合同,是指甲乙雙方經過反覆磋商冾談,在第一時間內就一標的交易或服務標的達成的協議。所謂補充合同,是因為簽訂主合同時些約定一時無法展開,或者因主合同的粗線條性未及説明,或者因主合同些約定有遺漏等等,雙方在主合同基礎上另外協商而達成的協議。但當主合同的履約條件、因素髮生了相對不大地改變,而導致雙方履約出現障礙,雙方經磋商認為主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必要時,在主合同基礎上對些約定進行“適當”地補充或修改而成立的協議,也可以稱其為補充合同。此處所述“適當”一詞,從定量的角度來看,一般不會超過三個以上,如果超過三個以上,那就得另當別論了。

(2)補充合同的作用補充合同要表達的內容和作用,一般來説,一是對主合同履行操作上的約定,具有可操作的實質意義。二是對主合同中些條款的意思解釋、説明和展開,具有備忘和統一認識的意義。三是對主合同在簽訂時遺漏的項目進行補充的新約定,具有拾遺補漏完善合同的意義。四是對主合同些條款進行強調,具有增強雙方共同遵守合同約定不可違約的意義。主合同與補充合同前後銜接一脈相承,補充合同對主合同具有“強身健體”,使主合同更完善的作用。補充合同不能破壞主合同的基本要件或主要條款的約定,否則,補充合同也就不能成其為補充合同了。

(3)主合同與補充合同的關係

主合同與補充合同一般不會同時產生,應該會有時間差,主合同成立時間在前,補充合同成立時間在後,這是補充合同產生的時間規律。所以,補充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屬合同,補充合同依附於主合同而成立,沒有主合同,就不會產生補充合同,這是主合同與補充合同基本關係。當然,主合同因為有了補充合同,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準確、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正因為如此,補充合同的編號往往是以主合同為依託而表達的,在日常合同管理過程中,正因為有了補充合同這種特殊形式,所以能夠保證雙方履約順利,合同糾紛減少。當補充合同的約定與主合同的約定發生矛盾時,應該以時間在後的約定條款為準執行,因為時間在後的約定,實際上是對主合同的原約定的重新修訂,該新約定是補充合同的精要和實質,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條款為準執行,那麼就失去了補充合同存在的意義。

在合同簽訂中,當簽訂了主合同之後,如果有需要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補充協議的簽訂。但是如果遇到主合同無效的情況的話,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主合同無效,補充協議內容可獨 立履行的,補充協議有效;不能獨 立履行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