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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和寄售合同的區別在哪裏?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1.67W

買賣合同與行紀合同相對容易區分。買賣合同是轉移財產權利的合同,行紀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行紀合同的本質,是一種特殊的委託合同。

行紀合同和寄售合同的區別在哪裏?

(1)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的合同,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間接代理制度中,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有時可以直接對被代理人產生合同效力,由被代理人,即委託人享有權利、負擔義務。

(2)行紀合同關係中,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除非有特別約定,由行紀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間接代理制度中,類似情形,經由間接代理人,即受託人披露義務的行使,被代理人,即委託人有介入權,可基於介入權的行使,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3)行紀合同關係中,委託人不履行義務致使第三人受到損害的,除非有特別約定,由行紀人對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間接代理制度中,類似情形,經由間接代理人,即受託人披露義務的行使,第三人有權選擇被代理人,即委託人來主張損害的賠償,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行紀合同又稱“信託合同”。行紀人根據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其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並收取酬金的協議。行紀制度源自羅馬法,舊時又有固有行紀與非固有行紀之分;前者指以貨物和·有價證券購銷事務為標的的行紀,後者指以非購銷事務為標的但符合行紀要件的合同關係,包括承攬行紀,運送行紀等。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的事項未作規定時,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互易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也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

我國目前比較常見的行紀合同有以下幾種:

(1)代銷、代購或者寄售合同;

(2)證券經紀行為;

(3)期貨經濟行為;

(4)委託拍賣行為,也就是拍賣公司和貨主、物主之間的關係。拍賣公司與競買成功的人是買賣合同關係。

行紀合同與買賣合同是屬於兩種不同的合同,他們在本質上有着極大的區別買賣合同主要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行紀合同主要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為行紀人,委託行紀人為自己從事貿易活動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