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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義務是否有違約責任?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2.04W

一、先合同義務是否有違約責任?

先合同義務是否有違約責任?

先合同義務是有違約責任,只不過並不是屬於違約責任,而是屬於締約過失責任。作為保障債權實現及債務履行重要措施的違約責任制度與合同債務聯繫密切。一方面,違約責任是債務不履行所導致的結果,是以債務存在為前提的;另一方面,違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國家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和承擔責任的法律表現。因此,違約責任和合同債務的關係可以歸結為:債務是責任發生的前提,責任是債務不履行的結果。

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發生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它是建立在民法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基礎上的一項法律義務,是誠實信用、公平原則的具體化。它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互相保護、通知、保密、協作及詐欺禁止等義務。

二、違約責任的特點是什麼?

與其他的法律責任相比,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因此,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不同於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所導致的結果。構成違約,必須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關係,而且存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事實。因此,違反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相區別的重要特點。

(3)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違約責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守約方才能基於合同向違約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無關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對違約方提出請求或訴訟。

(4)當事人可以預先約定違約責任。當事人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違約責任預先約定。例如預先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幅度,預先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預先設定免責條款等。當然,當事人對違約責任的預先約定必須公正合理,否則將會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

(5)違約責任具有懲罰性和補償性雙重屬性。違約責任具有懲罰性毋庸置疑,法律通過對違約方的制裁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同時也可以起到預防或減少違約現象發生的作用。另一方面,根據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違約責任以損害賠償作為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具有較強的補償性。根據違約責任的補償性,一方在違約後,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於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簽訂合同的過程當中,是需要嚴格的按照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內容來進行,當然的也有一些人員在簽訂合同之前就已經有先合同義務了,在這種情況之下,也必須要履行合同義務,否則的話就會存在締約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