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代理專項法律服務合同的收費標準並沒有統一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當中,律師事務所的收費標準中要取決於法律服務的內容,律師的代理能力,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這些因素,所以收費標準是可以直接當面跟律所協商的。
律師代理專項法律服務合同收費標準是不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二、法律服務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等律師為甲方因,就貸款糾紛案在下列第1、2、3,項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務,擔任代理人:
1、一審;
2、二審;
3、執行;
第二條,委託權限為一般授權。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第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共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時止。本合同有效期屆滿,如甲方需委託乙方繼續提供法律服務,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
第八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本合同壹式貳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專項法律服務合同的目的在於聘請法律服務方,一般是律師事務所或者相關的律師,來對自己涉及到法律問題的具體情況進行界定,以避免在簽訂合同時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以及造成矛盾糾紛,相關情況需要按照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內容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