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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合同賠償標準怎麼規定的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1.75W
違約合同賠償標準怎麼規定的

一、違約合同賠償標準怎麼規定的

單方違約解除合同的賠償按幾倍,一般按照合同的約定確定;合同沒有約定的,應按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賠償。

具體如下:

1、合同對違約賠償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賠償。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當事人是可以請求變更的。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增加,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減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在判斷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以及調低的幅度時,一般應當以造成的損失為基準。

2、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賠償的,應按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賠償。

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如何認定違約金是否過高

在判斷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以及調低的幅度時,一般應當以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失為基準。

司法實踐中對此掌握的標準一般是,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但對此不應當機械適用,避免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此時,可以綜合考慮辯論終結前出現的以下因素:

1、合同履行情況。在合同履行瑕疵較為輕微,例如違約時間很短,可以適當調整違約金的數額。如果部分履行對債權人意義甚微,則應審慎酌減違約金。

2、當事人過錯程度。債務人主觀過錯程度較小或者債權人也有過錯時,可以適當調整違約金的數額。在違約方屬於惡意違約的場合,例如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後,在履約的時候突然價格上漲,賣方違約將貨物賣給別人而不賣給原已簽訂合同的買方,違約金的調整應當體現出對惡意違約的懲罰。在違約但非違約方也有過失的場合,違約金的調整就不應過多體現懲罰色彩。

3、預期利益。預期利益實現的可能性較大時,酌減違約金應當更為審慎,此時,應考慮債權人的一切合法利益,而不僅僅是財產上的利益。

4、當事人的主體身份。如果債務人是商事主體,其對違約風險的預控制能力更強。

5、其他因素。例如,債務人給付約定違約金達到了可能嚴重影響債務的生存的程度;債務人因違約而獲利的,也可以予以考慮。

訴訟中,債權人僅主張約定違約金請求權的,應當就違約金約定有效違約金生成承擔證明資任,不必證明損失;債權人主張違約金同時申請違約金司法增加的,應當證明具體損失額。債務人主張違約金不成立或數額不符的,應當證明違約金約定無效、違約金不生成以及違約金的具體數額。債務人主張違約金司法減少的,應當證明債權人損失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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