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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債司法解釋有哪些?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2.82W

“以房抵債”實質上屬於以物抵債,又稱代物清償。以房抵債屬於實踐性法律行為,房屋未交付,原債務不消滅。另外以房抵債的房不限於債務人,可以是第三人。

以房抵債司法解釋有哪些?

以物抵債是銀行在無法以貨幣資金收回貸款時,為降低信貸資產風險,而收回借款人相應實物資產以抵償債務的行為。

第一條 為了穩步開展以物抵債工作,降低不良貸款比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以物抵債,是指債務人將事先抵押、質押給債權銀行的財產或者其他非貨幣財產折價歸銀行(指中國銀行,下同)所有,用以償還銀行債務。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或質押權人依法拍賣或變賣抵、質押財產,並以變現所得優先受償的,不屬於本辦法所指以物抵債範圍。

第一,要制定和完善以物抵債管理制度

有關部門應制定和完善統一的以物抵債資產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嚴格審核以物抵債企業的條件和接收抵債資產的範圍,對抵債資產的接收、管理、處置等操作流程做出明確規定,明確劃分各級商業銀行對抵債資產的管理職責和權限,統一規範抵債資產損失責任,防止道德風險。同時,銀行各部門應相互配合、相互監督、多方聯動,將責任制落實到各個環節,實行增獎貶罰的激勵制度,增強有關人員管理資產的責任心與積極性,使以物抵債管理辦法切實落到實處。

第二,維護管理好現存抵債資產也不可或缺

是租賃與經營並舉,維護與利用並行。一方面對於地理位置好、有特殊利用價值的不動產,可採取租賃方式,使抵債資產產生最大的效益。另一方面對於整體收回的尚具有經營效益的企業、商店、酒店等不動產,可暫時採取委託經營、承包、招商等方式,使其繼續運轉產生利潤,從而避免停產造成設備毀損、市場喪失等整體資產貶值的結果,待條件成熟後再進一步處置。二是開展倉儲業務,做好動產保管工作。銀行有些抵債動產由於不能及時處置變現,又無處放置,只好露天存放,損毀十分嚴重。因此,銀行應開展倉儲業務,這樣不僅解決了收回抵債資產的存放、保管問題,更可通過收取社會倉租和投資房地產增值,在防範風險的同時,增加經營收入,改善經營環境。

第三,擇賣時機和方式,及時處理抵債資產

一方面拍賣時要注意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拍賣會知名度、擴大受賣人範圍,從而增大拍賣物的競買力,提高拍賣物價格。另一方面變賣方式要靈活,可採取:一是即時變賣。對於那些極易變質、貶值、滅失的抵債資產要千方百計及時變賣,不應坐失良機。二是添附後再賣。對於添附後可大大增加原有抵債物價值和使用價值的抵債資產,可添附後再賣。三是化整為零或化零為整後再賣。對於那些整、零變賣價格有巨大懸殊或難、易有重大差別的資產,可將其化整為零或化零為整後再賣。

最後,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給予支持

從而提高銀行變現能力。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加強協調,簡化辦事程序,為銀行處置抵債資產辦理相關證、照及過户手續提供方便,並適當減免銀行處置以物抵債資產的有關費用。税務部門應在一定期限內適當減免銀行的營業税和所得税,使各銀行能集中有限資源化解由於處置抵債資產而造成的損失。

一般來説,很多貸款都是屬於買房貸款,如果在一定期限之內,沒有按照規定內容向銀行進行還款的話,銀行是可以將其貸款所購買的房屋進行收回,然後再進行拍賣。多出來的錢將會退還給原房主,涉及以房抵債的相關問題就是要在合法的範圍之內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