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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三方協議帶什麼資料?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3.13W

一、簽訂三方協議帶什麼資料?

簽訂三方協議帶什麼資料?

簽訂三方協議攜帶身份證件等,一般來説,三方協議是由學校作為見證,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份意向性協議,它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替代勞動合同。三方協議的法律效力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之後即告終止。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三方協議的約定,畢業生可在學校的幫助下,追究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

即使是意向性協議,也不應簽署多份。原因在於,意向性協議中,往往有不能簽訂正式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條款,違約方將有可能據此被追究違約責任。

另外,畢業生儘量將單位的承諾如休假、住房補貼、解決户口、保險等寫入備註欄。畢業生報到後,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而該份勞動合同一般會向當地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作為雙方形成勞動關係的依據。

二、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有何區別?

首先,三方就業協議的目的在於統計畢業生就業率,而勞動合同在於明確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其次,三方協議一般是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印製,作為勞動的合同的預合同而存在,約束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時間。而勞動合同則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限定和保護;再次,如三方協議在補充條款中未作出勞動合同內容的明確約定,則只能視為各方簽訂勞動合同預合同,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這種情況是違法的。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三方協議簽訂後,畢業生可以就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勞動合同是雙方協商的產物,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另一方。如認為試用期條款違法或不能接受,完全可以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另尋其他工作。

在我們國家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高校的應屆畢業生和一些用人單位簽訂了意向性的協議,也就是三方協議,這種三方協議是由學校作為見證人的,在學生進入到用人單位後,還需要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